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標售抵費地及標售地

【特派記者陳柏言/高雄報導】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之2暨其施行細則第79條之1、第84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公告標售本市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區標售地,計8標(9筆)土地。將於109年12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於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第一會議室(本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當眾開標。

投標方式及應注意事項:(一)投標單應用藍、黑色墨筆、鋼筆、原子筆填寫或以機器打印,並於投標單上書明投標標號、土地標示、投標總金額、保證金金額、投標人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公司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住址,且加蓋投標人印章。(二)投標單所載投標總金額及保證金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方式為之。(三)投標人應將書寫完備之投標單、身分證明文件及應繳保證金之支票(保證金金額請參照標售清冊,開立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且受款人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之劃平行線支票),一併裝入投標封(限一標一封),並於封面填寫齊全密封後,以掛號或快捷郵件,於開標日上午9時前寄達高雄市新興郵局第212號信箱。(四)有意投標者,請自本公告之日起,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局土地開發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7樓)領取投標單、投標封及投標須知,或至本局土地開發處網站(網址:http://landevp.kcg.gov.tw/)、高雄房地產億年旺網站(網址:http://eland.kcg.gov.tw/)下載列印,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五)投標封一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發還、更改或作廢。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標售之土地,其地下實際情形,本局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採現況標售之土地,其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投標人應自行評估後下標。有關標售土地之地形、地勢、開發利用及相關管制之規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親赴現場實地勘查並自行向權管機關查明後評估之。開標日遇停止上班事由者,除有特殊情形得由本局另行公告開標時間及地點外,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一時間辦理,不另行公告。標售後之土地,其界址及面積以轄區地政事務所實地鑑界測量為準,其面積如有不符,應按得標總價之平均單價計算其價款差額,無息多退少補。發還保證金:未得標人應於開標作業完成後,持憑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影本1份及與投標單內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保證金支票。保證金支票委託他人代領時,代領人應持憑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影本1份及印章,並出具投標人委託書(委託書應加蓋與投標單相同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檢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因故不能於標售公告所訂時間進行開標時,得以公告或於開標場所當場宣布全部或部分停止標售,並退還所寄投標封原件,投標人不得異議。

有意投標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投標時,主動在投標單內表明其與本府之身分關係;違反者,依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罰。其他有關事項詳見本局投標須知、轉介貸款作業要點及投標單、封註明書寫注意事項。本次投標請使用109年新式投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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