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人任職陸方官媒職務參考資料

一、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均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

(一)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臺灣人民不得擔任公告禁止之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法處新臺幣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93年3月1日陸法字第0930003531-1號公告,業就上開黨政軍組織予以例示。依該公告說明,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務機構及所屬事業機構、團體,均屬黨務系統;各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均屬政務系統。

(三)對於外界指出,「兩岸條例禁止的是不得在黨政軍任職,而非明文規定到黨營事業單位」,參諸上揭規定所述,尚屬誤解。

二、「東方衛視」為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

「東方衛視」為「上海東方娛樂傳媒」所屬衛星頻道,隸屬陸方政務系統「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額出資之「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且受黨務系統「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所屬事業單位(上海廣播電視臺)之指揮監督。依其股權隸屬及業務監督關係,足認「東方衛視」為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自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

三、個案是否構成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所稱擔任職務,應實質審視職務內容,職稱、聘期長短或方式並不影響對於認定擔任職務之判斷

(一)國人擔任陸方職務,應考量是否涉及對臺統戰工作、有無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除組織屬性須屬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範圍,職務屬性須審視是否實質擔任或從事該職務工作之內容,以作為主管機關認定之參據。部分媒體指稱,「記者、編輯、導播都是約聘制……一約三年,完全是市場化機制……和中共的黨、政、軍,有什麼關係?」關於個案職稱、聘期長短或方式,並不影響對於認定擔任職務之判斷,爰再予以闡明。

(二)在國際競爭中,人才競逐及跨國移動是正常趨勢,國人擔任中國大陸企業之職務,若不涉及違法,政府絕對尊重人民工作及就業選擇權利。惟中國大陸長期以零和思維對臺打壓,迄今亦不放棄武力犯臺,國人應遵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避免擔任可能危害我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職務,以維護臺灣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