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府修正臺東縣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饒慶鈴:捍衛臺東食安 守護縣民健康

【特派記者陳柏言/臺東報導】臺東縣府修正臺東縣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饒慶鈴:捍衛臺東食安 守護縣民健康

發佈日期:109年9月29日

「愛用國產豬肉 守護縣民健康」為因應明年(110年)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及三十月齡以上的美牛進口,臺東縣政府捍衛縣民食的安全及健康,著手修正「臺東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增訂相關罰則,重申「零檢出」,縣長饒慶鈴並於今(29)日率衛生局長黃明恩參加國民黨黨團會議,說明修正條文,期能得到議會的全力支持,順利通過修正條例,共同捍衛縣民健康。

臺東縣政府於106年訂定「食品安全自治條例」,針對縣內食品安全已有相關規範,尤其在縣內國中小學校營養午餐所提供之肉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更有明確規範;但面對日前中央宣布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將開放進口,臺東縣長饒慶鈴特別指示衛生局修正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並增訂罰則,饒縣長也利用今日上午11點在議會藉由黨團會議做修正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說明,隨後饒縣長偕同吳秀華議長、黨團書記長章正輝及議員共同舉牌宣示「愛用國產豬肉,守護縣民健康」。

臺東縣衛生局指出,「臺東縣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原條文依照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豬肉未訂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是不得檢出。目前中央修正豬肉內臟及其他可食部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面對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造成民眾對食品安全的疑慮及恐慌,為保障縣民健康,嚴格執行豬肉進入臺東縣販售的規範及管理,遵照饒慶鈴縣長指示,在臺東縣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增訂第八之一條例:「臺東縣轄內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及增訂第十二條之一:「違反第八條之一規定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但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明確訂定豬肉不得在臺東縣檢出乙型受體素,若超出中央規定安全標準依食安法開罰,若未超過標準者,自治條例得處3萬到6萬元以下罰鍰,期能維護縣民食用豬肉的安全保障。

本次修正自治條例已提送議會臨時會,並於今日在會議中提出說明,希望議員先進給予最大支持,盼能議會審查順利通,議會通過後會將再送中央核准,若中央核備後,即可確實執行,保障縣民的食安與健康。饒慶鈴縣長表示,雖然法規可能會與中央抵觸,不過為保護縣民安全,我們能做的就要做,做對的事,也希望中央可以同意。

另外,衛生局呼籲為縣民可安心消費,資訊透明化,中央規定從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零售通路,至餐廳、便當店、小吃攤等,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或是任何含豬肉及可供食用部位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衛生局目前也印製標示貼紙供業者張貼使用,並加強宣導與輔導,明(110)年起將加強稽查,希望食品業者確實標示,勿觸法。

新聞聯絡人 衛生局食品藥政科 李雅菁 電話331172分機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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