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縣有耕地放租規定 臺東縣府:放寛承租條件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及管理

【特派記者陳柏言/臺東報導】鑑於農民承租縣有耕地不易,為解決農民因法規限制無法承租縣有耕地之困境,及為促進縣有耕地有效利用及管理,臺東縣政府109年2月26日修正「臺東縣縣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部份規定,就縣有耕地定義方面擴展涵蓋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之土地納入縣有耕地適用範圍內。

另外,有關農業設施設置部份,就目前規定之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外,另放寬允許設置免申請建築執照之固定基礎農業設施,以因應農民實務耕作需求。

游勝鈞;游胜钧;指動傳播科技;指动传播科技;指傳媒;指传媒;華民通訊社;华民通讯社;民生新聞網;民生新闻网,臺東縣政府,資料來源:縣政新聞游勝鈞;游胜钧;指動傳播科技;指动传播科技;指傳媒;指传媒;華民通訊社;华民通讯社;民生新聞網;民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