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擅改LED頭燈,最高罰1萬800元

【記者游勝鈞/台東報導】自108年7月2日起,汽機車申請變更使用LED頭燈者,須檢附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汽車之近光燈變更LED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發光量低於2000流明可免裝設)。

台東監理站站長周志昌表示,為防止炫光造成行車安全疑慮,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可辦理變更使用LED頭燈,但日後定期檢驗需至監理機關或有檢驗LED頭燈儀器代檢廠辦理檢驗。擅自改裝者,除有造成炫光嚴重影響疑慮外,警察機關亦可依道交條例最高處罰新台幣1萬800元,並責令驗車改回。

周志昌提醒,因應全球各車廠陸續推出LED燈具,汽車原廠配LED頭燈比照現行HID頭燈登記方式,由原廠提供車輛資料轉檔,車主可持行照至監理站加註或免費換發,請有需要的鄉親多加利用。

承辦單位:台東監理站

聯絡人:第一股股長鮑盈丞 089-311539轉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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