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出勤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清明節及兒童節連假出勤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記者巫月樺/台中報導】清明連假將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但為因應工作需求及業務需要,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請求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1日工資,且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須另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休一天。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事業單位如將這兩天國定假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則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當天出勤不生工資加給問題,但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避免爭議。

吳威志提醒,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若為部分工時勞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也應加倍發給;若為時薪制勞工,則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籲請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照顧勞工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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