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上路彼特犬禁養 未絕育飼主最高罰50萬

【記者莊全成/屏東報導】比特犬傷人事件頻傳,農委會依據動保法第8條,將比特犬、美國比特鬥牛犬及史大佛夏牛頭犬納管,禁止其輸出、入及飼養繁殖,新規定上路後有1年緩衝期,將在明(112)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屆時未登記及未絕育者最高可重罰50萬元。

屏縣府呼籲轄內比特犬飼主務必把握最後機會辦理寵物登記及絕育,以免受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111年3月1日起公告比特犬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屏縣府著手清查轄內已寵物登記比特犬,截止12月8日止,登記在養比特犬共572隻,絕育率已由5月清查時23%提升至73%,但仍有將近3成飼主未替所飼犬隻完成絕育,縣府表示法定期限到後將針對飼有比特犬仍未絕育之飼主及未替犬隻寵物登記之飼主強力執法,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開罰。

屏東縣府農業處長鄭永裕表示,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除特定寵物繁殖業者以外之飼主皆須替所飼養之犬貓絕育,違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7條規定裁處最高25萬元罰鍰。

112年3月1日起飼養未登記比特犬,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處最高25萬元罰鍰,且得沒入該犬隻。

再次呼籲目前已登記在養中比特犬飼主應盡速替所飼犬隻絕育,且遵守農委會公告之「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