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醒青年與組織犯罪」一樣潑漆 兩套標準

「新聞中心報導」本報接到讀者投稿提到日前台灣舉行反送中合法集會,兩名人士以紅漆潑向香港歌手何韻詩,蔡總統震怒,整個偵辦朝向組織犯罪條例、恐嚇、集會遊行法等「重罪」,而非一般公然侮辱與傷害「輕罪」,筆者以為比照獨派與其他類似案例,恐失去公允。
或謂:給人潑上紅漆,當然是恐嚇危害安全?就刑法第三○五條,還必須有客觀與主觀要件齊備,如何證明潑漆者有恐嚇故意?揆諸實務判決,紅漆恐嚇,指同時寫上「欠錢不還」同時撒冥紙,才會成立恐嚇罪。是以,單純用「紅漆」之潑灑,不能認為是恐嚇罪。

那麼,此潑漆之舉成立何罪?就用此次潑漆者亦曾於桃園地院門口給人頭髮噴上黃漆為例,亦僅因受害者頭皮受傷,桃園地院判以刑法第二七七條的「傷害罪」,而非恐嚇危害安全。難道一位參與政治活動的「外國人」,受到同樣的行為,就比「本國人」受害情節嚴重?媒體關注、元首震怒,就得無限上綱?
或謂:「統派打手」應該以組織犯罪條例繩之?獨派青年團體紅漆辱慈湖蔣公陵寢,桃園地院刑事判決:認為在蔣委員長棺槨上潑紅漆,是「象徵性言論」,並非刑法第三○九條侮辱罪與第二四六條侮辱墳墓的「侮辱」,是象徵二二八死難者鮮血,所以「不為罪」。獨派為多人分工合作,亦由法院對言論自由做最大限度的擴張。試問:獨派可潑紅漆,統派不行?獨派襲慈湖就是「覺醒青年」,統派就是「組織犯罪」?本案豈能厚此薄彼,雙重標準?

獨派青年到台北市中正紀念堂抗議,再度對著蔣介石銅像潑漆。(圖擷取自臉書粉專「FETN 蠻番島嶼社」

2018慈湖蔣公陵寢在228當天遭獨派青年潑漆(圖/新聞資料)

以上三點,重辦本案,若不能向國人釐清上開疑慮,恐非公正追訴,合法審判。
蔡總統與全民與筆者,固對潑漆行為同感憤怒,然元首若跑到一線,指揮辦案方向,而罔顧前開獨派司法政治判決先例;試想:封建時代尚且知不能憑君王喜怒判案,何況民主時代?(讀者:大陳島文化鄉情文化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