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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為大陸地區之公司在臺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之相關商業行為

北京愛奇藝科技公司前於105年間申請來臺投資設立子公司,但是規劃經營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業務,並不是開放給大陸地區人民或公司來臺投資的項目,因此經濟部並未核准;可是,OTT-TV能夠透過網路特性,達到在臺違法落地的效果。

為防止大陸地區OTT-TV(如愛奇藝、騰訊等)透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臺灣非法經營,經行政院相關部會會商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擔任OTT-TV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外,由經濟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會商NCC於109年8月18日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預告期間為14日,將於9月1日期滿。

預告期滿後,規劃於109年9月3日進行正式公告,違反者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