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規則」第2條、第24條業於108年1月29日由行政院與司法院以院臺法字第1080081627號及院台廳司三字第10800024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

【記者游勝鈞/彰化報導】律師懲戒規則於三十年九月十三日由司法院訂定發布,迄今已逾七十餘年,其間歷經五次修正,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及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律師懲戒規則第二條、第二十四條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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