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擷取自3Q 陳柏惟Facebook)

陳柏惟罷免案投票改定於10月23日投票

【記者張德功/臺北報導】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6)日舉行委員會議決議,原定110年8月28日(星期六)舉行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投票,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改定於110年10月23日(星期六)辦理,投票時間仍然從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

中選會表示,本會於110年7月13日發布罷免公告,本罷免案定於110年8月28日舉行投票,考量COVID-19疫情在5月間轉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5日提升雙北市為三級警戒進而擴及全國,復延長至7月12日。

嗣於7月8日指揮中心再宣布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26日,自7月13日起部分措施雖有鬆綁,惟仍禁止室內5人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全國中小學校園行政教學區域、室內場所(館)仍停止開放,致使本罷免案重要選務工作,包括投開票所洽借、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及教育訓練等,受到嚴重影響與延遲。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本會經評估疫情對於本罷免案選務辦理之影響,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罷免投票日前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可預見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改定投票日期之要件,中選會委員會議爰決議,本罷免案改定於110年10月23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補充說明,罷免與公民投票是否於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均無明文。

該會委員會議經考量下列因素,並參酌國內疫情發展及疫情警戒措施評估,罷免投票規模選務作業調整所需時間,為維護投票人投票權益,以及保護投票人健康安全,決定本罷免案改定於110年10月23日舉行投票:

一、罷免是對「人」的投票,公民投票則是對「事」的投票,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固定公投日期,並規定公民投票每2年舉行1次以錯開選舉年,係為避免對「人」投票與對「事」投票同時舉行,模糊公投議題焦點,罷免與公投分開辦理,可確保罷免及公投結果與民意一致。

二、民選公職人員有法定任期,罷免係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在民選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由人民投票令其去職。考量罷免案性質特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7條爰明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為之。

罷免案如因發生不可抗力情事,致依法改定投票日期,允宜避免因罷免案之投票日期久延,影響罷免權之行使,以及被罷免人因罷免程序延長,增加其行使職權之困擾。

三、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投票人與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規定不同,宣傳活動、投票所秩序及選務人員相關規制程度亦不同,罷免與公投分開辦理,投票人及選務人員不會有混淆之虞。

四、近期國內疫情逐漸趨於平穩,確診人數穩定下降,接種疫苗人數增加,全民施打疫苗覆蓋率提高,對投票人、選務工作人員形成較高之保護力。

中選會最後說明,由於8月28日本罷免案係依法改定至10月23日辦理,故投票人仍以原110年8月28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票人為限。亦即,該會就有關投票人名冊編造之基準,係:凡於110年8月8日(含當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投票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投票人名冊;至於已編入名冊之投票人於110年8月9日(含當日)以後遷出者,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投票權。